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,可分为外部检查、内外部检验和全面检验三个类型的周期。 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容器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自行确定。但至少每年作一次外部检 查,每三年作一次内外部检验,每六年作一次全面检验。
压力容器遇有以下情况,检验周期应予缩短:用于强腐蚀介质并在运行中发现有严重缺 陷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验;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容器,每三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;使 用期已达 15 年,每两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;使用期已达20 年,每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; 介质对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,材料焊接性能差或制造时多次产生裂纹并经多次返修的容 器,交付使用满一年后应进行内部检验。另外,压力容器停用两年以上,恢复使用前应进行 内外部检验,必要时进行全面检验。
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在以下情况可以适当延长:非金属衬里完好、壳体无损坏,全面检 验周期可适当延长,但不得超过八年;非腐蚀介质或有可靠的金属衬里,经 1~2 次内部检 验确认无腐蚀,全面检验周期也可适当延长,但不得超过九年。检验周期的延长应慎重考虑, 必须有可靠的科学依据。